(原标题: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2 号────────────────────────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亚士创能,A 股证券代码:603378; 李金钟,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蔡永刚,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1-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违规担保 2025 年 2 月、3 月,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宏典当)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能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同生)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约定骏宏典当向创能明、润合同生提供借款共 1.14 亿元,公司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为相关典当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相关资金后续由公司实际使用。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一是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2023年和 2024 年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为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开展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但后续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实际为经销商担保的情况。 二是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事项遗漏披露,部分事项的披露金额与法律文书载明的涉案金额不一致,并数次发生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的-2-情形,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三是公司 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4 月的诉讼、仲裁事项在2024 年半年报、三季报、2024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2023 年、2024 年公司实施利润分配,2025 年 5 月和 6 月分别发生重大仲裁和诉讼,公司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2.2.10 条、第2.3.4 条、第 6.1.10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2.1.7 条、第 2.3.4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金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 -3-书蔡永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金钟,时任董事会秘书蔡永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4-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