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5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赵悦汝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赵悦汝: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对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营销宣传、告知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的情形,未能主动识别、控制相关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30 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 — 1 —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 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十一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年4月20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