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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545 号

关于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甲 6 号 22 层 2 座 2201 内 08;

陈作涛,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彦山,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汪芳敏,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2026〕5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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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天壕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壕能源的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

投资集团)代天壕能源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天然气采购款,天壕能

源短期内向天壕投资集团归还前述代垫款。2024 年、2025 年,天

壕能源分别以前述方式向控股股东归还代垫款 5.24 亿元、5.05

亿元,分别占天壕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43%、11.98%。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了天壕能源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天壕能

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天壕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2.8 条第一款的规定。

天壕能源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作涛,财务总监刘彦山,董事会

秘书汪芳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十二项及第三款的规定,

对天壕能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

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作涛、财务总监刘彦

山、董事会秘书汪芳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壕能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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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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