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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纪律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纪律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538 号

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

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肖四清,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产业投资人;

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肖四清、王维、深

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4 年 9 月 30 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或公司)的

重整申请。11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

公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为有

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12 月 23 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

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及承诺函。上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

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

让的股份过户至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

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

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肖四清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天行云作为公司

重整产业投资人,王维作为天行云的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

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3.4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 12.4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

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肖四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 2 —

处分。

肖四清、王维、天行云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肖四清、王维、天行云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3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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