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西、王妍、韦尔奇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西、 王妍、韦尔奇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53 号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西、王妍、韦尔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孙建西、王妍、韦尔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6〕16 号)显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 11 月,达刚控股时任实控人孙建西与西安中旺众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达刚控股知悉该事项,但未在协议签订及后续进展过程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2023 年 12 月,孙建西与阜华冠宇量化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转让 5%股权的《股票转让合同》 ,上述交易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取得《股 1份协议转让确认书》,2024 年 7 月届满时公司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进展。 达刚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达刚控股时任实控人孙建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达刚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达刚控股总经理王妍、董事会秘书韦尔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达刚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达刚控股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4 月 20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