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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西、王妍、韦尔奇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西、王妍、韦尔奇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西、

王妍、韦尔奇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53 号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西、王妍、韦尔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达

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孙建西、王妍、韦尔奇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6〕16 号)

显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控股)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 11 月,

达刚控股时任实控人孙建西与西安中旺众邦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达刚控股知悉该事项,但未在

协议签订及后续进展过程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2023 年 12 月,孙

建西与阜华冠宇量化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转让 5%股权

的《股票转让合同》

,上述交易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取得《股

1

份协议转让确认书》,2024 年 7 月届满时公司未及时披露股

权转让进展。

达刚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达刚控股时任实控人孙建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

规定,对达刚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达刚控股总经理王妍、董事会秘书韦尔奇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

的规定,对达刚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达刚控股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4 月 2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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