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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亚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苏亚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亚帅(身份证号:******************):

2016年7月至今,你担任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中,2023年8月至今,你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其间,嘉泰数控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担保

2017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嘉泰数控及其全资子公司泉州市日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旭精密)多次为你控制的泉州市益研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研数控)提供担保。公司未对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担保情况。截至2025年11月,担保余额为5,763.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9.88%。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

因上述担保事项,嘉泰数控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厦仲裁字20241191号),裁决益研数控偿还借款本息等共计5,763.77万元,嘉泰数控在最高余额6,000万元内、日旭精密在最高余额5,000万元内对益研数控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仲裁事项,迟至2025年11月11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时任嘉泰数控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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