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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林杨林及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林杨林及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杨林、刘军:

经查,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新里程2023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956,350.98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9.07%;2025年半年报净利润少计2,155,652.76元,占当期净利润的30.62%;2025年三季报利润总额少计2,856,975.8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43%。

新里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里程董事长林杨林、财务总监刘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新里程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里程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杨林、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林杨林、刘军于2026年4月23日1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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