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4 号────────────────────────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容百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005; 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俞济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6 年 1 月 9 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者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容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 1200 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1200 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 “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是《合作协议》将 -2-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4 条等有关规定。市规则》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白厚善作为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合作协议》具备商业背景和完整的决策链,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主观上不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故意。 -3- 二是案涉公告的相关描述具有事实及合同基础。相关数据测算上具有合理性, “预计” “超”等表述已表明为预测数值,且已进行风险提示。未披露 70%的最低采购量,系保护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案涉公告引用“至 2031 年”符合双方合作的实际商业惯例,综合竞争力条款系一般性格式条款,且通过问询函回复公告进行补充说明,与案涉公告构成完整披露整体。 三是案涉公告未对投资者及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案涉公告发布后,公司主动通过召开投资人交流会、申请停牌、回复问询等方式进行澄清,未产生误导性后果。 四是案涉公告发布前,白厚善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实际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案涉公告主要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团队起草、编制。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合作协议》内容,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构成误导性陈述,上述违规事实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违规事项负责,有关责任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公告予以审慎核查确保披露完整、准确,应当负有相应责任。-4- “超 1200 亿元”系公司根据公告发布时点碳酸锂价格 第二,和订单总量自行计算,未考虑碳酸锂价格波动较大等因素,明显缺乏合理商业逻辑, “预计” “超”相关表述并不能明确表明其预测属性,相关风险提示仅为一般性风险提示,未明确、充分说明计算依据、价格波动等风险,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未披露最低采购量适用暂缓、豁免披露的有关规定,且 2031 年不属于合同约定期限,不受协议约束,公司将该年份相关数据纳入披露范围且未作任何区分说明,充分表明公告相关表述不具备合同基础。综合竞争力条款为交易对方主观动态标准,对公司是否持续实现销售具有重大影响,公告中未披露该条款,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后续合同履行风险判断,且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公告相互独立,每份公告均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综上,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上述相关描述具备事实及合同基础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此外,公司相关公告披露后,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发布澄清公告、申请停牌、回复问询等系应尽义务,不足以减轻违规责任。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白厚善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俞济芸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上述人员未提供实质、充分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5-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法》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白厚善,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济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6-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1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