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子泉、郑羌、李丽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47 号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徐子泉、郑羌、李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45 号)显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成本结转、收入确认、存货确认不及时。二是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不恰当。三是个别影视剧权益转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捷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捷成股份董事长徐子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1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捷成股份总经理郑羌、财务总监李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捷成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4 月 1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