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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我局在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检查中发现:2021年至2024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披露。2022—2024年,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董事长郑晓彬、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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