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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你所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中,未在业务委托60日内妥善完成工作底稿归档工作,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未按规定说明原因或采取其他查验措施。你所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原计划“访谈负责人及法务负责人”,但未按照该查验计划执行,并且未说明未完成原因或采取的其他措施,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进行函证方式查验。你所对发行人应收账款情况采取函证方式查验,部分函证对方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经办律师未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违反了《执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不准确。你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专利日期、房产地址及文书编号等内容披露不准确的情况,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六项、十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业规则》进一步完善工作底稿制作归档、核查和验证工作,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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