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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新宁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青海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新宁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新宁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财务报销流程管理不到位,招待费使用无事前审批,报销过程未体现招待费具体用途,存在利益输送风险。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持续身份识别,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职责不到位,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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