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证监局关于对傅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傅捷:
经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新宁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财务报销流程管理不到位,招待费使用无事前审批,报销过程未体现招待费具体用途,存在利益输送风险。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持续身份识别,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职责不到位,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身份证:620102xxxxxxxx3676)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