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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证监局关于对青岛广电无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朝晖、吕溦、李琦、朱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青岛证监局关于对青岛广电无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朝晖、吕溦、李琦、朱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8号

青岛广电无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朝晖、吕溦、李琦、朱潞:

经查,你公司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方面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徐朝晖作为董事长、吕溦作为总经理、李琦作为财务总监,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年度报告部分关联交易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

徐朝晖作为董事长、吕溦作为总经理、李琦作为财务总监、朱潞作为董事会秘书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青岛广电无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朝晖、吕溦、李琦、朱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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