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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杜靖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杜靖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杜靖宇:
我局在对嘉兴三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由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基金销售募集活动;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及适当性管理程序,部分投资者缺少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测评问卷,资产证明存在瑕疵;信息披露不到位,如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如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严格专款专用,经营无关业务等情形,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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