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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公司)对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的1.10亿元应收账款发生逾期,相关逾期应收账款于2025年4月30日前全部收回。但2025年,红豆股份对红豆集团的应收账款再次发生逾期。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对红豆集团逾信用期应收账款余额为4,509.43万元。红豆股份在2024年对红豆集团应收账款已经出现逾期的情况下,2025年未对关联应收账款进行严格控制并及时催收,导致再次发生应收账款逾期,构成控股股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红豆股份、红豆集团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红豆股份、红豆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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