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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4月,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针对中林集团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之间的同业竞争事项,中林集团承诺“将在五年内,综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资产重组、委托管理、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整合,以避免和解决前述业务重合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该承诺在2021年2月生效。截至2026年2月28日,中林集团旗下仍有子公司从事林木业务,同时永安林业也从事林木业务,中林集团与永安林业存在同业竞争,中林集团未按期履行承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承诺事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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