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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20 号

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千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1

号)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7 日,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由 10.39%减

少至 9.99%,触及 5%整数倍,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交易,未及

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1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千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

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

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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