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20 号 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1号)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7 日,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由 10.39%减少至 9.99%,触及 5%整数倍,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交易,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1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