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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47 号

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A股证券代码:600300;

任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惠卿,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赵昌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维维

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任冬、赵惠卿、

赵昌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32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2022 年至 2024 年内对于部分粮油

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净额法的方法不恰当,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导

致公司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

1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

的会计处理方式,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任

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未能勤勉尽责,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规定及其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任冬、总经

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

行为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

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

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2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

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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