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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45 号

关于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明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明龙,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王明龙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7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

正措施》)查明的事实,王明龙作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仙鹤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将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

有仙鹤股份股票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80%时未及时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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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龙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相关股东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

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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