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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夏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夏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夏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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