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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国骏、东旭集团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绍兴国骏、东旭集团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绍兴国骏、东旭集团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40 号

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5 日,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嘉麟杰或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及其一致行动人股

份被冻结的公告》,称因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李兆廷、李青、海南旭蓝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义县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纠纷,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要求对被申请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李兆

廷、李青、海南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义县旭蓝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 12.26 亿元。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吉 01 民初

350 号民事裁定书,与嘉麟杰股份及股权相关裁定为:冻结东旭

集团持有的嘉麟杰 2958.31 万股股票,冻结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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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吉 01 民初

35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与嘉麟杰股份及股权相关裁定为:冻结

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00

万元股权,持股比例 100%,冻结期限为三年。

实际冻结情况方面,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股份实际被冻结

845 万股、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 800 万元股权被全部冻结。

前述冻结事项为公司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自查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旭集团知

悉相关事项后均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违反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2.1.1 条、2.1.3 条、7.7.9

(八)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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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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