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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承销和受托管理个别债券项目工作中存在对抵押物信息等重大事项尽职调查不到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充分、相关工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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