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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帆、卫民、陶永午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帆、卫民、陶永午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帆、卫民、陶永午: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二是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三是部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四是部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帆,时任总经理卫民,时任分管投融资部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陶永午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帆、卫民、陶永午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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