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3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瓮增彦、魏宏武、郑立军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瓮增彦、魏宏武、郑立军: 经查,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2023 年 7 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 2021年、2022 年研发投入及相关指标披露不准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研发人员统计范围有误、统计口径不一致,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0 号)第五条第一 — 1 —款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不规范,导致 2021 年、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是在收入确认、销售管理、财务对账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瓮增彦、财务负责人郑立军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魏宏武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10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瓮增彦、魏宏武、郑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与收入确认有关的内部控制,提高财务基础等规范运作水平,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 2 —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3 月 18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