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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38 号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民、朱宗将、刘冬梅:

经查,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

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2025 年 11 月 19 日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售所

持有的白银 1,995.3738 千克、2,991.7907 千克,成交金额

合计 5,922.75 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

事项迟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在《关于子公司出售贵金属资产

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4)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1.1 条、第 7.1.2 条的规定。董

事长朱建民、总经理朱宗将及财务总监刘冬梅未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请你公司董事

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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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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