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肖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肖瑶:
经查,你在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批量承接原经纪人名下客户后,存在长期、持续将你绝大部分佣金提成转给该名已离职经纪人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