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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巨万里、张超、侯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巨万里、张超、侯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巨万里、张超、侯光莉:

经查,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电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4年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58.22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四十八条的规定。二是公司未在2024年半年度、2024年年度、2025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购买协定存款产品事项,同时导致披露的各期末现金管理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巨万里、总经理张超、财务总监侯光莉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巨万里、张超、侯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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