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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雪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李雪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雪雷: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25年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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