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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志坚、宋文宝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志坚、宋文宝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志坚、宋文宝: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到位

1.未关注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丁杰2019年1月至11月兼职公司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2.2019年至2021年,未准确识别关联方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

3.2024年年报关联交易合计数中遗漏一笔向联营企业小额设备采购。

4.2024年8月,你公司参与项目竞标,合同约定相关机组由第三方自公司关联方采购后销售给公司,该交易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识别为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十条规定。

二、公司治理缺乏独立性

1.你公司员工同时保管和加盖你公司及大股东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山集团)公章、法人章。

2.你公司党群工作部、法务部等5个部门与冰山集团重叠,涉及多名员工为冰山集团提供对应部门职能的协助。

3.你公司董秘宋文宝自2018年1月起在冰山集团行使法务部部长职权,且未在各年度年报“在控股股东任职情况”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

三、部分成套设备工程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

你公司时点法成套工程业务应在取得客户最终验收单时确认收入,2022年至2024年,你公司均存在下半年取得客户验收单,但在年中不定期部分确认收入的情形,影响公司半年报数据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三条规定。

四、未严格履行诚信档案查询义务

2024年12月,你公司启动第十届董事会换届,未按要求查询候选人诚信档案,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纪志坚作为公司董事长、宋文宝作为公司董秘,未完全做到忠实勤勉履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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