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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索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索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索保国、薛峰:

经查,你们在执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或公司)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未关注公司内销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导致的收入跨期;未审慎评价运输服务收入会计处理方法的恰当性与一致性;未发现公司部分收入确认不规范;未对部分函证存在的异常迹象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审核底稿中未见对可变现净值合理性的核查记录,存货跌价测试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利用专家的工作底稿记录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索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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