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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子公司三明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福特科)部分工程项目资料,相关工程项目账务处理依据的工程量明细结算单、平面图等基础资料缺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借款合同签订前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2016年3月、10月,你公司与时任董事陆晖签订《借款合同》,向陆晖借款2,000万元。你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前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审议程序

2016年7月,三明福特科与福建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7,150万元,占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22%。你公司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项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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