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曾用名为福建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事项
你公司控股股东陈瑞典持有的450万股股份自2025年12月10日起被司法冻结,占你公司总股本8.67%。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迟至2025年12月24日才补充披露。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二、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一)2018年股票发行文件中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2018年7月,你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瑞典与发行对象江苏某投资基金签订《关于福建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间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你公司未在2018年9月公告的《福建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0年股票发行文件中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2019年12月,你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瑞典与发行对象江苏某发展基金、福州某投资基金、福州某股权投资企业分别签订《关于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间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你公司未在2020年4月公告的《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