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魏德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魏德全:
经查,2024年7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总经理,福特科存在以下问题:
福特科未能妥善保管子公司三明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部分工程项目资料,相关工程项目账务处理依据的工程量明细结算单、平面图等基础资料缺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3
你作为福特科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