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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任职备案材料,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违反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换领,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行应高度重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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