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洪鼎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洪鼎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洪鼎银(身份证号:******************):

经查,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你担任福建花巷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巷股份或公司)财务负责人,并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其间,花巷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花巷股份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收支,财务管理不规范,并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302万元、少计成本及费用385.25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花巷股份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2月26日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