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祖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祖娟(身份证号:******************):
经查,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你担任福建花巷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巷股份或公司)财务负责人,并签字保证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其间,花巷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花巷股份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收支,财务管理不规范,并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1,396.65万元、少计成本及费用1,391.08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花巷股份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