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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赵斯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赵斯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斯乐(身份证号:******************):

经查,2020年9月至今,你担任福建花巷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巷股份或公司)董事,其中,2024年4月至今,你担任花巷股份财务负责人,并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其间,花巷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子公司投资款转为借款事项未经审议

2024年11月,花巷股份将对全资子公司花巷食新(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巷食新)的投资款共计1,754.35万元转为对花巷食新的借款,花巷食新同时全额减少实收资本。针对上述事项,花巷股份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账外列支收入、成本和费用

2021年至2025年期间,花巷股份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收支,财务管理不规范,并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1,396.65万元、少计成本及费用1,391.08万元,2022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302万元、少计成本及费用385.25万元,2023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283.32万元、少计成本及费用278.43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花巷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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