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建花巷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花巷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子公司投资款转为借款事项未经审议
2024年11月,你公司将对全资子公司花巷食新(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巷食新)的投资款共计1,754.35万元转为对花巷食新的借款,花巷食新同时全额减少实收资本。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账外列支收入、成本和费用
2021年至2025年期间,你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收支,财务管理不规范,并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1,396.65万元、少计成本及费用1,391.08万元,2022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302万元、少计成本及费用385.25万元,2023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283.32万元、少计成本及费用278.43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