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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4年及以前年度部分收入、应收账款、成本及存货等数据不准确,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你公司还存在股东大会记录、部分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发出、业务单据盖章审批及合同台账管理不规范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全面梳理收入、应收账款、成本及存货等数据不准确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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