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韬: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发行的公司(企业)债券“23东车01”部分募集资金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后,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才归还。上述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何韬作为你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何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和时限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