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郭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明:
经查,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存在居间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