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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期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期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期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通过私募基金产品为其他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协助其他机构发行债券。
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违反投资层级限制。
三、利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向第三方收取服务费,为自身牟利。
四、部分基金通过差额补足等形式保证投资者收益。
五、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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