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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鸿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鸿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鸿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存在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实际投向不符、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公司从业人员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向投资者提供虚假的资产证明文件;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部分产品的普通投资者在告知、警示过程中进行全过程录音或录像或做好相关配套留痕安排;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净值披露、基金经理变更等;
五、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投资者做冷静期回访。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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