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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石控股)2021年11月披露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暨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你公司与福石控股签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承诺福石控股2022年至2024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6,000万元,未达到部分由你公司在2024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2025年4月,福石控股披露《关于控股股东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其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920.39万元,触发业绩补偿义务。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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