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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15 号

关于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天合光能,A股证

券代码:688599;

吴群,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光能或公司)

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

司曾与SpaceX在其火箭发射场的地面光伏电站有合作关系”。经

监管督促,公司于 2 月 5 日晚间披露《关于上证E互动平台有关

问题回复的说明公告》称,公司于 2010 年至 2018 年期间累计向

北 美 区 域 客 户 Tesla Motors 及 其 前 身 SolarCity 供 应 了 规 模 为

775MW的组件,自此之后公司未再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截至目

前,公司未与SpaceX开展任何合作,亦未签署任何框架性协议或

正式协议,未有在手订单。

当前市场对中国光伏企业与 SpaceX 合作相关事项高度关注,

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尤其应当注意审慎、准确,避免对投资者产生

1

误导。公司目前实际未与 SpaceX 开展任何合作,仅曾向 Tesla

Motors 及其前身 SolarCity 供应组件产品,但其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回复内容与前述事实明显背离,未能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信息

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也未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8.1 条

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群予以监管

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2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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