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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申泰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唐亮、田丰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重庆申泰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唐亮、田丰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申泰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唐亮、田丰满:

经查,我局发现重庆申泰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53118571U,以下简称申泰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问题

一是申泰股份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均在首页披露了带有申泰股份字样的大楼图片,该大楼图片与申泰股份实际经营地不符,可能误导投资者。申泰股份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中披露的电话、传真、办公地址、公司网址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未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

三是未披露董事唐亮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唐亮于2025年7月16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财务内控问题

申泰股份财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缺失或不完整,部分记帐凭证无记账人员、审核人员、出纳人员及制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正)》(证监会令第191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3月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唐亮、田丰满作为申泰股份的董事、高管,未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正)》(证监会令第19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3月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申泰股份及唐亮、田丰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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