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信息;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不完善;三、未及时办理管理的部分基金利润分配事项;四、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未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规范公司治理,积极履行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等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