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陈宏康、咸迦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陈宏康、咸迦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陈宏康、咸迦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上海吉道航新能源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道航)拟公允价值计量涉及的吉道航持有上海吉祥智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和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权价值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独立性不足。你们未能审慎评估委托方所提要求的合理性,导致评估过程中未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二是部分评估参数预测依据不充分。对评估标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关键参数的预测未能充分考虑市场竞争趋势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部分预测获取证据不足,对预测值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说明不充分。三是部分评估假设合理性依据不足。对关键假设可靠性验证不充分,未获取充分证据并审慎分析评估标的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等评估假设的合理性。四是评估方法考虑不充分。本次评估单一采用收益法开展评估,未在工作底稿中就采用其他评估方法的可行性予以充分说明。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陈宏康、咸迦予作为签字评估师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业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2月9日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