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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9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9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家口华凌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及魏志民、时凤霞采取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家口华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魏志民、时凤霞:

经查,张家口华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

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凌股份因采矿权许可证到

期未能办理延续,采矿权许可证能否取得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致使部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

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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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魏志民、时任财务负责人时凤霞未能勤勉

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魏志民、时凤霞采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

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效规范财务核算、

内部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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