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9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家口华凌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及魏志民、时凤霞采取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张家口华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魏志民、时凤霞: 经查,张家口华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凌股份因采矿权许可证到期未能办理延续,采矿权许可证能否取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致使部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 1 —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魏志民、时任财务负责人时凤霞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魏志民、时凤霞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效规范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2 月 2 日— 2 —